聲請提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4-家提-1-20250110-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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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在○○市○○區○○路○○○巷○○弄○○號○樓家中,要問母親吃飯沒,二姐不理會,聲請人只是叫二姐開房門,那叫捶嗎?有踹門嗎?聲請人沒有傷害母親與二姐惡意的衝突,是二姐、護理師、病人來惹聲請人,聲請人存來的錢,沒有偷沒有搶,都被家人拿走,錢給家裡這沒問題,聲請人不可能亂花錢去買安非他命,什麼私人救護車就將聲請人送到○○○○○○醫院○○院區,聲請人何德何能算嚴重病人,倘能即刻出院,聲請人願意當一輩子的志工等語。 二、按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 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院依提審法第七條規定提審聲請人,並透過視訊 設備進行訊問,聲請人雖稱沒有傷害母親與二姊惡意的衝突,是二姐來惹聲請人云云,然聲請人並未否認敲二姐之房門,只是認為自己並不構成捶房門及踹房門,但若非聲請人展現敵意,聲請人之二姐何需躲入房間緊閉房門?聲請人之二姐躲入房間,如何能稱是二姐來惹聲請人?㈡本院調取相關資料顯示,兩位鑑定醫師李宜庭、鄭勝允強制鑑定之結果,聲請人入急診後持續嗜睡數日(高度懷疑為安非他命之戒斷),清醒後情緒仍高昂易怒,雙手雙腳滿是污垢(雙手掌處仍腫脹,疑似捶案二姐門導致),認定聲請人有傷害其二姐之虞而對聲請人申請強制住院,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可稽,足見本件將聲請人送往緊急安置,並無任何非法逮捕拘禁之情況;㈢關於聲請人住院迄今之病況,劉書瑋醫師稱聲請人目前情緒比較易變,起伏不定,也跟一些病房的病患滿多的衝突,躁症復發需要積極治療等語,聲請人則稱是就是一個輪椅病友來惹聲請人,說要殺聲請人,聲請人沒有惹到他云云,足信聲請人確有躁症復發易與他人起衝突之狀況,仍應積極治療;㈣基上,本件並無任何非法逮捕拘禁聲請人之情況,本件聲請人依提審法聲請本院裁定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 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七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依提審法第七條第二項以視訊設備進行訊問聲請人,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毋庸另行諭知解返原解交機關,附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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