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家提-2-20250204-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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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被 逮 捕 拘 禁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予釋放。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逮捕、拘禁中,聲請人已徹底反省 所作所為,願意賠償,聲請人的病情已經改善,聲請人的母親在聲請人住院的期間入不敷出,聲請人希望可以返家幫忙母親。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 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111年12月14日修正後之強制住院規定尚未施行,依修正前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而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1月17日在家中情緒激動,對母親摔東 西,破壞自家玻璃,波及鄰居窗戶,由母親協助至基隆維德醫院,因基隆維德醫院無床位,改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評估後安排住院,入院後要求離院,於114年1月20日表達拒絕住院,因聲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聲請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意見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護理紀錄為憑,固堪認定。惟查,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意見書上並未有聲請人之父母之相關意見,僅記載保護人待主管機關選定。再者,本院於114年2月4日調查時,聲請人陳述:自己有躁鬱症,但沒有嚴重到要住院,願意配合門診治療吃藥等語,聲請人母親林雪玲於同日調查期日陳述:願意讓聲請人返家治療,聲請人已經有懺悔自己的不當行為,媽媽原諒他,希望他可以回家好好工作等語,有訊問筆錄在卷,顯見本件強制住院程序尚未審核聲請人是否全非無病識感而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亦未及審酌聲請人之母親願意讓聲請人返家正常工作,本件除強制住院外,是否已無其他替代之保護措施,欠缺合法性。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