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家提-3-20250220-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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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4日因喝酒在自家遭 警察機關逮捕拘禁,然當天僅因情緒激動,酒醒就沒有事情了,因為擔心住院太久會影響工作,希望可以早點出院賺錢養家。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 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111年12月14日修正後之強制住院規定尚未施行,依修正前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而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 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4年2月4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鑑定醫師鄭勝允、林澤宇於同日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衛生福利部於114年2月6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願任同意書、住院護理紀錄、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 (二)聲請人雖於114年2月19日調查期日否認其為嚴重病人、有 自傷傷人之虞等語。然查,聲請人於同日調查期日亦自陳於114年2月3日與女兒發生爭執,有以要引爆瓦斯自殺嚇女兒等語。再者,鑑定醫師於同日調查期日陳述:聲請人於鑑定時有符合躁鬱症症狀,因涉及未成年子女,社區治療緩不濟急,藥物治療成效可能需要一至二週等語,核與書面紀錄並無不符,是認聲請人所述,尚非採信。是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3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 第2 、3 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