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家提-4-20250227-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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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正常健康的人,當日早上係不小心用破 馬克杯,媽媽便暴怒,當日伊要求媽媽刪除有關伊教會姊妹之聯絡方式而發生爭執,之後就被爸爸壓制,伊希望能出去工作,爰依法聲請提審,請求裁定釋放聲請人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亦為同法第8條第1項明定。依該條項之立法理由,可知法院於提審事件中,僅應審查有無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及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且所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足。再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現行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4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三、經查,聲請人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聲請人離婚後獨自居住 ,農曆年前,聲請人因被害妄想搬回與父母同住。在114年2月15日,聲請人在家中自己打破碗盤,與母親發生爭執,並對母親揮拳及打巴掌,父親亦遭聲請人打落眼鏡造成鼻樑受傷,附近居民報警求助,經勸說後,將聲請人送至急診。急診會談時,聲請人情緒激動,言談混亂,持續表達被害妄想,反覆聲稱是父母迫害自己,父母一直要求他去死,堅持樓上鄰居要傷害自己,強調自己是因迫害才曾住進精神科病房,因此拒絕住院治療。因上述精神病症狀,聲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認定為嚴重病人。且伴隨暴力與自傷的風險,因此辦理緊急安置並申請強制住院治療,經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4年2月15日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對於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85頁),並經本院當庭訊問聲請人及鑑定醫師無訛。綜上,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核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尚屬無違,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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