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家救-14-2025020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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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事件(本院114年 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93號監護宣告事件,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且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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