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家救-14-2025020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事件(本院114年 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93號監護宣告事件,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且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