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家救-20-2025021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辜惠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杭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114 年度家調字第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而聲請人雖非中、低收入戶,然其110年、111年、112年均查無所得資料,其財產資料僅1 筆,財產總額23,100元等情,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情,有113年度家救字第179號裁定在卷,且本院查無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76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有何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