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家救-41-2025032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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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 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 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有 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 顯無理由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條民國104 年 7 月1 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