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家救-7-202501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淑英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其以無資力支出程序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上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