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家救-7-202501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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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淑英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其以無資力支出程序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上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