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家聲-1-2025012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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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宗懋 非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判決業已於113年2月21日確定,此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可資為憑,而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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