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家聲-15-2025022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秀儀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事件於 附表所示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考諸上開法條之立法理由,係因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為之,倘逾期聲請,即非合法。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事件如附 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確 定,此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則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7日 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業逾前開法定期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光碟 1 民國110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 2 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 3 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 4 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 5 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