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家聲-17-2025022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秀儀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重家財訴 字第一二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於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1項所示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 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光碟 1 民國110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 2 民國111年5月31日準備程序 3 民國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 4 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 5 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 6 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程序 7 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 8 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 9 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 10 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 11 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 12 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 13 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