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4-家聲-19-202502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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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曾勝鵬積欠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因未履行繳款義務,經慶豐商業銀行讓與債權予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再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聲請人,並經通知債務人曾勝鵬及其繼承人在案,惟未獲繼承人置理。債務人曾勝鵬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經鈞院102年度繼字第1429號受理在案,為明瞭債務人曾勝鵬所留遺產及繼承人應負清償責任範圍,尚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429 號民事裁定查詢資料、本院95年度票字第33296號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5-27頁),惟聲請人前以相同主張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經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9、14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且聲請人為曾勝鵬之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與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其重複聲請閱卷,核無必要。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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