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4-家聲-21-20250225-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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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世輝之債權人 ,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610號事件,有閱卷之必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世輝之大 眾現金卡申請書影本為憑,惟被繼承人陳世輝死亡時是否有積欠聲請人債務,並未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世輝之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1610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亦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與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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