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4-家聲-23-202502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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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3號 114年度家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彩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52號、114年度家非調 字第21號卷內文書,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為甲○○之子女,同為其法律上之扶養義務人,而本 件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乃係甲○○之其他子女提起之給付扶養費及返還墊付扶養費等事宜,聲請人既同為甲○○之法律上扶養義務人,實有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閱覽本件卷宗,以保障其法律上權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