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家補-15-202503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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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 原 告 馬智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源豐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6,827元。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