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家補-2-202502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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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是否請求離婚?倘是,請補陳相對人、具體 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各為何?並於期限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請離婚部分)。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到院。 三、請陳報兩造婚後原共同住所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