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家補-25-202503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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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 原 告 潘極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極農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具體之聲明,包含分割標的(依法須以整體遺產為分 割標的,不得僅訴請部分遺產分割)及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須以「市價」為 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被繼承人潘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 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六、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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