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家補-32-202503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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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原 告 洪晨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柔之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2,036元(計算式 如附表一)。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被繼承人馮月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 統表。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53/10000, 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馮月利。 二、同段17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四樓 之6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馮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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