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家補-35-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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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5號 原 告 楊褚麗月 褚玲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明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3,317元(計算方 式如附表)。 二、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單位查調被繼承人褚𡍼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含代位及再轉繼承人)之除戶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陳報上開謄本及查對後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四、分割遺產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方為當事人適格,經原 告核對上開資料後,請具狀敘明是否有追加被告之必要。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