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家調-12-20250203-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7條所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俱未規定該事件之管轄權,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