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家調-139-20250220-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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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39號 原 告 劉中如 被 告 劉中豪 劉中亞 劉小圓 劉家玉 劉牧群 劉達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 管轄。」,「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7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且其主要遺產為新北市板橋區之不動產,有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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