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家調-143-20250224-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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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43號 原 告 朱瓊瑤 送達代收人 李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宜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890元(計算式如 附表,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為計算依據)。 二、請具狀敘明:被繼承人洪肇泉所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 分行19元及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溢繳款50元,是否已協議分割完畢?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方為適法,請確認上開財產有無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要?倘有,請具狀追加之。 三、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須以「市價」為 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四、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