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家調-190-20250305-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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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0號 原 告 馮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立中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8,260元(以財政部國稅 局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二、查被告甲○○已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死亡,且其生前聲請被 繼承人馮瑞光部分之拋棄繼承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81號裁定駁回在案,其是否仍有繼承權,且再轉繼承人是否應為其子女乙○○(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為其母張圓圓)?本件是否有更正被告姓名、年籍及送達地址暨繼承系統表之必要?倘有,請到院閱卷並具狀更正之。 三、關係人乙○○查在境外,其及法定代理人張圓圓有無到場調解 可能?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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