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家調-197-20250305-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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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給付之具體金額為何?(可註明暫定金 額),並自行計算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二、查原告之前配偶姓名為乙○「○」,而非乙○「○」,本件 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乙○「○」是否有誤?倘是,請具狀 更正之。 三、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