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家調-202-20250305-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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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02號 反請求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關於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一項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 臺幣(下同)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二項之具體金額為何?(可註 明為暫定金額),並自行計算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請陳報本件反請求起訴狀送達對造之具體時間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