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家調-216-20250317-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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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16號 原 告 李鳳英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康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1,273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 二、被繼承人宋任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