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家調-221-20250313-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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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21號 原 告 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6,077元(暫以原告主 張之遺產項目、價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