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家調-252-20250318-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張盛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雲 聲 請 人 翁天章 廖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盛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全部遺產項目及價值 、本件標的價額,並按其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並 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未據表明被繼承人全 部遺產項目及價值、本件標的價額,亦未按其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補繳,逾期未補正並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