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家調-27-20250121-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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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7號 原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6,111元(暫以原告主 張之遺產項目、價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被繼承人陳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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