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家調-27-20250121-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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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7號 原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6,111元(暫以原告主 張之遺產項目、價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被繼承人陳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