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家調-68-20250203-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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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68號 原 告 曾祥華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潘惠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潘惠梅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 而被繼承人潘惠梅所遺主要遺產之所在地,亦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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