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家調-71-20250324-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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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71號 原 告 馮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毅賓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6,39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