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家調-90-20250203-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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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90號 原 告 王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詹素卿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個月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蕭儉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並再自行核對繼承系統表或應繼分比例表有無須更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被繼承人王蕭儉之全部繼承人 均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選任周明郎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備查函) 。 五、請儘速提出,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