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4-家非調-32-20250124-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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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金額為3,960,000 元(計算式:20,000元/月×198月),應徵收費用2,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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