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建-49-20250320-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名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2,41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