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建-53-2025021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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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齊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華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40號裁定命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