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4-抗-35-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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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沈榮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08 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 正,本院即依卷內資料及兩造主張之意旨逕為裁判。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書者,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即明。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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