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抗-74-2025022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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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4號 抗 告 人 常澄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以仁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司票字第 35780號裁定不服,於114年1月2日提起抗告。查本件依000年0月 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然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廖哲緯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