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4-救-11-20250120-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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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住○○市○○區○○路00巷000弄000 ○0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 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伊目前在監執行,無資力繳納上訴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 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除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判決以訴不合法且顯無理由駁回外,聲請人所提上訴,亦經本院以114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而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