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救-20-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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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駿笠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郭依平即鳳榮餐飲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業經聲請人申請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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