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救-28-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羅基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 4年度訴字第8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