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救-31-2025031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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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000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000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0 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又參照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詢問表,可知聲請人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認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准予扶助在案,亦有法扶律師委任狀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