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救-44-20250314-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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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怡芳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相 對 人 黃學進 張敏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8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8號卷第21、24頁),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