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法-13-202503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温文即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8、9條,准 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下稱台 灣學園傳道會)之董事,台灣學園傳道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章程第6、8、9 條規定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內政部113年12月30日台內宗字第1130054247號函、台灣學園傳道會第16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