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4-法-1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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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子玄即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子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67年11月 1日北市教四字第四六一二六號函設立許可有案,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7冊   、第33頁第789號)。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十二屆 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慧海佛教文化基金會之設 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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