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法-16-202502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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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大坤即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 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 七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部分 ,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任委員,茲因相 對人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經委員會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14年1月10日北市勞資字第1146002215號函、相對人之第十九屆第十二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106年4月27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13年12月26日修正)、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7、8、8-1、10、11、16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另修正之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1至24條(其餘條文無修正) ,則僅係明定委員、主任委員、委員會議兼具董事、董事長、董事會之性質;得另訂議事規則、辦事細則與分層授權明細表;以及章程修正日期之新增。該等內容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件: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十五人,除當然委員一人由事業單位指定擔任外,事業單位推選四人,工會推選十人,均由職工充任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 本會委員改選事宜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十五人,由本公司員工互推代表充任之。再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本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 本會得依業務需求,設置相關功能性委員。 各功能性委員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會委員: 具會計及預算財務報表等編制審核經驗、熟悉財務報表分析及審核程序,且具備人壽保險公司會計單位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現擔任事業單位會計單位科級以上主管者。 二、投資委員: 具投資管理經驗及分析和評估投資標的風險之能力,且具備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位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現擔任事業單位投資單位科級以上主管者。 三、總務委員: 熟悉財物及勞務採購流程,且具備人壽保險公司採購單位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現擔任事業單位採購單位科級以上主管職務者。 四、法遵委員: 熟悉法律規範與解釋應用,且具備人壽保險公司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現擔任事業單位主管職務者。 五、活動委員: 熟悉事業單位各類福利級及活動項目,且具備人壽保險公司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現擔任事業單位主管職務者。 第八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八條之一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任期與委員同,並均為無給職。 監察人之選任,與委員改選併同辦理。 監察人由事業單位推選一人,工會推選二人,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 監察人應具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法律、財務、會計或管理等專業知識者。 二、具公司監察、內部審計或風險管理等相關領域之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會計、金融、法律、商業管理或AFP、CFP理財規劃師等證照者。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條 本會總幹事、福利社主任及有關辦事人員等均由主任委員商同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經委員會同意後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監察人得列席委員會陳述意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本會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含有其前一年度辦理情形之工作報告及含有前一年度決算之財務報表,分別提請委員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委員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含有其前一年度辦理情形之工作報告及含有前一年度決算之財務報表,於委員會通過後,均應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 本會依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工作報告,連同收支決算清冊提經委員會議通過,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副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