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法-18-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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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鄭英耀即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 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教 育部於民國53年9月15日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3年12月16日第11屆第10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表所 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4年1月10日臺教秘(一)字第1130132788號函、第11屆第10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或監察人: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益。 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聘兼之董事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聘兼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機關遴聘之目的。 四、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或監察人: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益。 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聘兼之董事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聘兼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機關遴聘之目的。 四、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聘任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依本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本會當然董事及當然監察人由教育部代表擔任,惟非事務官人員部分並不受年齡限制,又因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不需報行政院遴聘派及核准,非「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二條之適用對象,無需援引該作業辦法第四條,對於董事或監察人等有年齡之限制,為避免聘任時發生窒礙,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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