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法-19-20250206-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克勉即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之董事 長 代 理 人 林玉梅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 教團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民國89年11月4日台(八九)內民字第八九○八七○三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9年11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2冊、第21頁第2368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第七屆董事會113年11月25日至29日113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復經內政部以114年1月17日台內宗字第1140003694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 教團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