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法-2-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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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柏廷即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三 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下稱相對人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3、4、13條修訂,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3條部分 ,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民國113年12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012212號函、相對人基金會113年11月13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3條僅係更正原條文款次編號及刪除原條文第7款(更正後為第6款)內贅字「福利」二字;第4條僅係於金額單位「新臺幣」前增加「現金」二字,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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