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4-法-20-2025021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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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侯玉書即財團法人春之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春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春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 助章程經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決議修改附件對照表所示之章程,亦經主管機關許可,為此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文化 部114年1月6日文綜字第1131036518號函、相對人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其中修正章程第原9條,核屬監事會職權、監事會組成,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對照表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第15條 乃修正歷程及未盡事宜准用法規等事項,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本院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 修正後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及合併之擬議。 五、基金動用之擬議。 六、以基金填補短絀之擬議。 七、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項所訂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 五、基金之動用。 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七、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經文化部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項所訂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暨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暨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