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法-21-2025033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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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光祥即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前經本院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經第41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文、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組織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